【最高法院最新見解】配偶外遇分居,還能向他要錢嗎?律師解析「家庭生活費」與「扶養費」的巨大差別-台北家事律師/台北家事律師推薦
另一半因外遇離家,不僅背叛了婚姻的承諾,更停止支付任何費用,讓您獨自承擔房貸、水電、以及孩子的教育與醫療開銷?
當您心力交瘁地提出分擔要求時,是否還被對方理直氣壯地指責:「你自己有工作有存款,又不是活不下去,憑什麼跟我要錢?」
如果這正是您的處境,請務必了解:這是一個非常普遍,卻完全錯誤的法律觀念! 最高法院的一則最新裁定,正是為了糾正這種不公平的狀況,並還給盡責的配偶一方一個公道。
第一步:釐清法律上的兩種「錢」
許多人(甚至部分法院)都會混淆「家庭生活費用」與「夫妻扶養費」,但這兩者在法律上的意義天差地遠。錯誤的認知,可能讓您喪失本應擁有的權利。
簡單來說,扶養費是「救濟金」,是您快活不下去時才能要的;而家庭生活費是「合夥人應付的開銷」,是只要婚姻還在,雙方就該共同承擔的責任,這跟您自己有沒有錢,完全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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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民法§1003-1) |
夫妻扶養義務 (民法§11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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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精神 |
婚姻共同體的平等責任 |
對經濟弱勢者的弱者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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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前提 |
只要婚姻關係存在即可 |
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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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
夫妻本於獨立人格的共同合作 |
一方陷入生活困難時的救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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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我有錢 還能要嗎? |
只要您實際支出超過您應分擔的份額即可。 |
能維持生活就沒有受扶養的權利。 |
第二步:別讓對方的「過錯」懲罰了您
近期最高法院的案例中,正是因為先生外遇並拋家棄子,法院因此認定,不能讓有過錯的一方,以「分居」為理由,逃避他本應承擔的家庭責任。 法律的精神是,不能讓盡責維持家庭的一方,在情感被背叛後,還要承受經濟上的懲罰。
您需要了解,哪些開銷可以被認定是「家庭生活費用」?最高法院認為,只要是維繫家庭成員生活所需的一切費用都算。這包括:
- 食: 伙食費、外食費
- 衣: 家人衣物、換季採購
- 住: 房貸、房租、水電瓦斯、管理費、房屋稅、地價稅
- 行: 大眾運輸費、汽車油資、稅金保養
- 育樂: 子女的學費、補習費、才藝費
- 醫療: 家人的醫藥費、保健品、保險費
如果您正在獨自承擔以上費用,而對方卻分文未出,您的權利正在每分每秒地流失。許多費用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越晚主張,能討回的就越少。
第三步:分居期間,如何請求家庭生活費?
當您面臨「配偶外遇不給錢」的狀況時,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婚姻中的責任,不因分居或外遇而消滅。您的經濟獨立,是您的底氣,但不該成為對方逃避責任的藉口。如果您正獨自承擔著整個家庭的開銷,請不要再讓錯誤的法律觀念綁住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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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林秀雄(2025)。〈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與夫妻間之扶養〉。《月旦裁判時報》,第155期,頁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