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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洗錢防制法及詐欺案件——成功辯護獲緩刑

當事人因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供作詐騙被害人匯款及提領贓款之工具,遭檢察官以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起訴。
律師策略: 本所律師協助 當事人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和解,表達悔意。同時,就法律適用層面,主張應適用行為時即對 當事人較有利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並爭取法院考量 當事人並未實際參與詐欺或洗錢之核心行為,僅為幫助犯,且未從中獲取報酬,請求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
案件成果: 法院審理後,採納 當事人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並考量當事人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積極和解,認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宣告緩刑貳年。此判決結果使客戶免於立即入監執行,並獲得改過自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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