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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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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增加扶養費聲請——未符情事變更要件

客戶困境 :當事人之前夫以其再婚另育子女及被扶養子女就讀高中開銷增加為由,請求將原協議之子女扶養費提高。    
律師策略: 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答辯,主張原扶養費協議具拘束力,聲請人再婚及生育子女等情事非不可預見,且子女隨年齡增長開銷增加亦屬常態,均不構成情事變更。並指出相對人收入未增,而聲請人經濟狀況較佳,原協議數額並無顯失公平。    
案件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 聲請人再婚及另育子女非不可預料,子女年齡增長致花費增加亦屬正常發展,聲請人未能證明有何社會經濟狀況重大變動致原約定數額顯然不足之情事。  考量雙方經濟能力,聲請人收入遠高於當事人,原約定由相對人負擔之扶養費尚屬適當,未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因此,聲請人請求增加扶養費無理由,裁定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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