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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最新消息

成功爭取離婚、單獨親權、扶養費及損害賠償——配偶外遇且怠於家庭責任

客戶困境:  當事人因健康因素帶子女返台就醫,其配偶長年藉故滯留海外,逐漸減少聯繫並僅零星給付子女扶養費,後更發現配偶與第三人有不正當交往,該第三人甚至公開挑釁。    
律師策略: 本所律師代理當事人,主張被告長年疏於家庭、與第三人不當交往且放任第三人騷擾,已構成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責任主要在被告,據此訴請離婚。同時,因原告為子女主要照顧者,且被告有情緒失控及長期失聯等不適任情形,請求酌定由原告單獨行使親權,並請求被告給付過去代墊及未來之扶養費,以及因被告外遇行為所致之精神損害賠償。    
案件成果: 法院判准離婚,認定婚姻破綻責任主要在被告。  並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酌定由原告單獨行使。  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將來之子女扶養費,並應給付原告代墊之扶養費。  此外,被告因其外遇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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