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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實際案例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離婚協議瑕疵,婚姻關係續存

客戶困境: 當事人與配偶簽署離婚協議並完成離婚登記後,發現離婚協議的證人並未確實向其配偶(相對人)確認離婚意願,僅憑單方面說詞即簽名為證。    
律師策略: 本所律師代理聲請人主張,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且證人需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因本案證人未向相對人確認其離婚意願,顯未從法定方式,該離婚協議應屬無效。雙方當事人後續亦合意請求法院裁定。    
案件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協議的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確有離婚的真實合意,不符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法定要件,因此兩造離婚違反法定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最終裁定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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